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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5-08-18 编辑: 武汉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2014〕281号

市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基金征收与清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金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基金是国家为落实清洁生产、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严格执行基金的征收管理规定

    1、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确定的建筑总面积缴纳基金,标准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2、征收主体和流程:基金征收按市区分工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区建管部门负责,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管理窗口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严格按项目建筑总面积和征收标准核定基金金额并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建设单位应按标准缴纳基金,凭缴款收据到市区城建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3、规范减免优惠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越权减免、降低标准等优惠政策。凡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整改。

    4、规范减免缓征审批流程。市区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的权限受理基金减免缓征申请,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厘清项目类别和建筑面积,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政策规定。要建立完善经办、审核、审批的工作流程,做好基金减免缓征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全面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系统

    进一步加强基金征收管理,规范“征、管、查”工作程序。中心城区(含开发区)各执收点在2015年1月底前、新城区各执收点在2015年3月底前全部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征收基金时直接进入非税征收系统,实行网上开票,实现财政、执收单位、银行信息之间互换互通;将收费项目、财政票据、执收代收、账务核对和信息交流全部纳入非税系统管理,达到票据管理电子化、收入对账实时化、监督管理网络化。

    四、规范使用财政专用票据

    1、征收基金必须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设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财政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付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财政联由财政记账。各执收单位征收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一般缴款书》,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禁止使用其他票据。不出具《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2、《一般缴款书》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项目准确、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及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一般缴款书》,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不得串用,不得将《一般缴款书》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

    五、全面公开基金征收信息

    基金征收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市区各执收单位要在2014年12底前统一使用市建筑节能办组织编制的基金征收信息网上公示操作软件,按要求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及时在市城建委网站将基金的征收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方便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

    六、规范基金征收清算档案管理

    市区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完善基金的征收、清算返退台帐,从项目征收基金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基金清算止,实行一个项目建立一个档案的管理制度。严格事前审批、事中复核、事后对帐的管理制度,实现征收清算工作规范化。

    七、规范基金清算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市区原征收部门申请清算返还已缴纳基金。具体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3]130号)和《市财政局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武财综[2012]62号)的规定执行。

    八、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运作程序。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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