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知 |
文号:武城建〔2014〕282号 |
各区(含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相关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企业: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防治大气污染、提升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施工现场“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禁现”的日常监管工作,按市区分工原则,市建筑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管市政工程项目,各区建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建设项目,对违规现场搅拌行为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满足《办法》的规定,确需在现场搅拌的,由建设单位向前款明确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 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大“禁现”工作的力度,组织开展“禁现”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相关区建设局,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禁现工作的监理。对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障质量,保证供应,提高服务水平,解决好生产应用中的质量技术问题。 六、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预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