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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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筑节能办、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文件精神,市墙改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墙改办字【2014】10号)文要求从2014年9月1日起,申请办理我市备案证的产品,必须取得省住建厅的推广应用证书或认定证书,针对当前已在我市备案但并未取得省推广应用证书或认定证书的企业是否可继续办理备案等问题,考虑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经研究,就当前备案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凡已在我市取得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但并未取得省推广应用证书或认定证书的产品,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省推广应用证书或认定证书,否则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因备案时间到期需要续办的,其备案证可延期使用到2015年8月31日。 二、未在我市取得备案证的产品,若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应按照规定到省节能墙革办办理推广应用证书或认定证书,在取得省推广应用证书或认定证书的前提下,方可到我办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